“和包共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93572号“和包共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29号

       

      申请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572号“和包共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6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有间接的从属关系,已提交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