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19634号“时间投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63号
申请人:陈小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9634号“时间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4967号商标、第27363803号商标、第32959606号商标、第33888079号商标、第8713523号商标、第29454334号商标、第32487716号商标、第21605823号商标、第20813251号商标、第944626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结业证书、时间投资表、时间头侧课程介绍等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四、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六经复审作出商评字(2019)第196020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至十均含有“时间”,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