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224146 - 商评字[2019]第0000049699号重审第0000000831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姗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224146号“这边her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9699号重审第00000008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姗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9699号《关于第12224146号“这边he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2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证据1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2福建淘多郎进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为商标许可材料,单独的许可合同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证据3为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及对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合同中文尾盖章处的位置均有错误,部分合同中的相关商品价格在三年内无变动且部分商品价格与商品规格存在出入,合同所体现的交易行为与商业习惯不符,加之被申请人未提供发票原件,不能确认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产品宣传册为自制证据且未能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期间。证据5为福建淘多郎进口商贸有限公司参展申请表、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付款通知书、福建淘多郎展厅设计装修合同、会议展览合同、糖酒会项目专用代理合同书、第十七届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付款通知书、参展合同、银行转账截图、付款凭证、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参展情况。证据6为(2017)闽泉通证民字第7638号公证书,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对其全部使用证据均未提供原件,且申请人对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存在异议,加之部分证据复印件本身即存在瑕疵,故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存在真实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水果罐头”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