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393580号立体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31号

       

      申请人:华采财富(香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郑志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3580号立体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在其它类别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申请商标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以原申请人肖像为原型创作而成的卡通人物形象三维立体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继红
    王超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