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4450号“Q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52号
申请人:QNES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450号“Q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522号“QNES 8X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8005号“Q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78061号“Q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在冲突商品上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第35类在中国的限定服务申请,WIPO已同意将第35类指定服务限定为可接受的描述“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特别是硬度检测设备和仪器、金相检测设备和仪器以及图像分析设备和仪器)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商品由零售商店和批发商店提供,通过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通过电子媒体提供”。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限定后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的官方网站简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文件;WIPO同意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限定申请的通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书原件;商标档案信息及区分表节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指定到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已限定为“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特别是硬度检测设备和仪器、金相检测设备和仪器以及图像分析设备和仪器)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商品由零售商店和批发商店提供,通过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通过电子媒体提供”,上述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与呼叫上尚存在一定区别,故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Qness”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QLes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特别是硬度检测设备和仪器、金相检测设备和仪器以及图像分析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安装、维护以及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