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96905号“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49号
申请人:无锡背包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6905号“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6610号“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消费者已经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对应的关联关系,共存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有关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应用软件小程序截图;带有申请商标的其他周边产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易被识别为文字“南”经过设计而成,二者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广告宣传;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税务申报服务;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复印;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