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379480号“你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财际弘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晓奇
申请人因第6379480号“你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77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站的方式提供复审服务,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标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意滔滔共享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2、域名注册信息和域名网站信息;
3、申请人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网站管理界面截图、订单及发票;
4、域名证书;
5、品牌服务协议;
6、域名授权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提交的不同证据如下:
7、域名查明证据;
8、万网服务协议付款邮件确认。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予以撤销。
2、申请人提交的主体信息显示2016年11月23日深圳市标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生意滔滔共享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标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意滔滔共享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东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0年8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程序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信息、域名注册信息和域名网站信息、服务协议、网站管理界面截图、订单及发票、域名证书、域名授权书、域名查明证据、万网服务协议付款邮件确认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未能体现出申请人提供了复审服务。2010年10月1日的品牌服务协议中仅提到了申请人在深圳市标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www.05super.com和www.05superb.com网站中提供商业信息,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后续发票及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深圳市标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站已实际提供了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