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06721号“多学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61号
申请人:重庆知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721号“多学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多学艺”不是固定词汇,无特定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多学艺网站与推广材料、多学艺部分产品与客户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多学艺”,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学习更多的技艺”相联系,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