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49007号“E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98号
申请人:四川兴明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007号“E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2145号“AB EMEI及图”商标及第191322920号“AB EME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不予注册,故上述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