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71809号“FINISHING GLOW SER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98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1809号“FINISHING GLOW SE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SERUM”用在化妆品领域里表达的含义仅为“美容液;精华液”,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释义截图、搜索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FINISHING GLOW SERUM”可译为“修整辉光血清,血浆”,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