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D SEA ESSENTIALS BY AH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72729号“DEAD SEA ESSENTIALS

    BY AH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32号

       

      申请人:阿哈瓦死海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729号“DEAD SEA ESSENTIALS BY AH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通过检索发现大量含有“Dead Sea”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方网页、申请人公司出具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以色列建筑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协会和以色列化妆品工业协会向申请人联合签发的死海产品质量证书及中文摘译、以色列卫生部出具的通用化妆品许可证明及中文摘译、法国有机认证公司ECOCERT Greenlife公司向申请人公司出具的原材料一致性证明及中文摘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DEAD SEA”译为死海,“ESSENTIALS”译为必需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