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522790号“星期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96号
申请人:星期日宠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礼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25522790号“星期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352616号“SUNDAY P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SUNDAY PETS LIMITED”现有企业名称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动物饲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英文企业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并未与人和在先权利相冲突。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混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其答辩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的第37172269号“SUNDAY PETS”商标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动物饲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复印件):第3717226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饲料;谷(谷类);活动物;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原属国新西兰核准注册的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6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后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我局核准注册在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饲料;动物食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在“动物饲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星期日”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SUNDAY”含义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动物饲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SUNDAY PETS LIMITED”作为企业名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动物饲料”商品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