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丫丫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922742号“乌丫丫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89号

       

      申请人: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今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众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30922742号“乌丫丫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专业从事服装鞋帽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乌丫”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在女装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260798号“乌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知名女装商标多次抄袭摹仿,其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9年中国服装论坛关于申请人的相关介绍;
      2、申请人宣传手册、关于“乌丫”商标创始人尹剑侠的专访;
      3、申请人店铺图片;
      4、淘宝天猫旗舰店截图;
      5、媒体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6、申请人广告推广宣传证据及发票;
      7、天猫服务协议、承揽经销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套服;连衣裙;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腰带;舞衣;婚纱商品上,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乌丫丫头”系纯汉字商标,争议商标“乌丫丫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乌丫”,且含义相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且由于申请人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