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宅褶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585458号“三宅褶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1778号重审第000000086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1778号《关于第32585458号“三宅褶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9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0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18类全部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