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768732号“松鼠口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8564号重审第0000000826号
申请人:中山松鼠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48564号《关于第31768732号“松鼠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0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6842162号“小松鼠 LITTLE SQUIRREL XS”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属同意主体所有,本案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