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8719984号“Zen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3102号重审第0000000897号
申请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3102号《关于第28719984号“Zen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0487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电导体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7635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9月2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697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计算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30期《商标公告》)。
第7063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1月20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231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微处理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45期《商标公告》)。
第10905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9月2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64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30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5月2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55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电导体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摄像机;麦克风;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智能手机;电子信号发射器;防盗报警器;婴儿监控器;火警报警器;电池;电池充电器;安全监控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硬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外围设备、平板电脑、交互式触屏终端、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