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 X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056653号“AUTO X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6948号重审第0000000896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6948号《关于第25056653号“AUTO X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2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32956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12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02456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02月20日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