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9285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5941号重审第0000000824号
申请人:唐山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85941号《关于第279285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7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4928743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