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2259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70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225939号“梅里雪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玉英
      
      申请人因第12225939号“梅里雪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4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高新技术医药企业,其“香雪”商标为驰名商标,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将其广泛有效使用在相关商品上。被申请人基于恶意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应予以制止。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品宣传图片;
      3、申请人官网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系申请人与台山市得力道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尚不能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商品宣传图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证据3网页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本案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