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9841549号“WOW WOW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韦亨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峰
申请人因第9841549号“WOW WO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8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实际销售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在天猫国际销售订单详细信息;
2、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图片;
3、销售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2019年3月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材料,这部分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故对此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笔; 化妆粉; 化妆品; 睫毛用化妆制剂; 口红; 眉笔; 洗面奶; 香水; 指甲油; 胭脂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止。
二、经查,申请人于2010年申请注册第8675011号“WOWWOW”商标在第3类化妆笔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天猫国际订单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商品图片亦未能将复审商标进行有效识别;证据2商品图片系单方证据,证明力较低;证据3形成地非中国大陆地区,且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本案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口红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