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里雪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5562265号“梅里雪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智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玉英
      
      申请人因第5562265号“梅里雪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4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审商标提起撤销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确有商标使用管理不规范,导致使用证据留存不足,以后定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对复审上班的撤销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2018年12月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标管理制度;
      3、广告发布合同及收据、广告设计服务合同及收据等;
      4、广告图片及商品图片;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 糖; 面粉制品; 膨化水果片、蔬菜片; 酵母; 含淀粉食物; 天然或人造冰; 调味品; 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 豆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系申请人与昆明以塞亚礼品有限公司、云南中仁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分别为十万元,但无发票在案佐证的情况下尚难以证明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亦不能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商标管理制度、证据4广告图片及商品图片均系单方证据,证明力较低;证据3申请人与昆明实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申请人与云南金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证明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与本案无关。综上,本案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糖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