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8689485号“安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8号

       

      申请人:于洋
      被申请人:中山市黔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18689485号“安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指全能的造物主,是伊斯兰教信仰的真主,是穆斯林崇拜的独一的主,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伊斯兰教教众的情感,容易造成不良影响。且除争议商标外,多个“安拉”商标或者含有“安拉”文字的商标均被驳回。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刷制品;化妆用具”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安拉”,该文字含义指伊斯兰教信奉的唯一主宰,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