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记崔寨狗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084055号“周记崔寨狗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6号

       

      申请人:郭宜平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兆华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6084055号“周记崔寨狗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崔寨”品牌经过大量使用及广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和同行业经营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43852号“崔寨 CUIZ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注册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部分初步审定在第29类“肉片;肉干;香肠”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肉汤;肉;肉冻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片;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汤;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崔寨”,且其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