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883436号“浙音琴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92号
申请人:浙江音乐学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海员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15883436号“浙音琴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282600013987,经查询,其对应的是慈溪市豪亿电器配件厂,综上,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时使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档案;
2、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查询证明;
3、慈溪市豪亿电器配件厂查询证明;
4、慈溪市豪亿电器配件厂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13日。
2、经调取商标档案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陈海员)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册号为:330282600013987,经营者为陈海员。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82600013987”为关键字查询显示,名称为:慈溪市豪亿电器配件厂,经营者为“胡权”,无经营者事项变更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扫描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其中,以欺骗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依据审查事实2、3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相关事项信息不符,被申请人亦未对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符之处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