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5919799号“家德宝 JIADEB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燕苑消防器材厂
申请人因第5919799号“家德宝 JIAD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26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灭火器;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太平梯;消防水龙带喷头;消防软管喷嘴;消防车;消防船;灭火洒水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发送证据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
1、产品照片及宣传册;
2、销售合同、发票;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器;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太平梯;消防水龙带喷头;消防软管喷嘴;消防车;消防船;灭火洒水系统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06日至2018年06月0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 证据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天津鹏安数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2、4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灭火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该商品与复审的“灭火器;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太平梯;消防水龙带喷头;消防软管喷嘴;消防车;消防船;灭火洒水系统”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可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