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698640号“康草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35号
申请人:江西济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8640号“康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60647号商标、第299199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消毒湿巾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康草堂”与引证商标一“康草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5362号“康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95376号“康身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卫生护垫、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杏仁乳、医用白朊食品、医用口香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杏仁乳、医用白朊食品、医用口香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