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精彩 195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86781号“融创精彩 195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065号

       

      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6781号“融创精彩 195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融创”系列品牌,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及合法的注册基础,作为“融创”驰名商标的系列商标而承载其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9941号“精彩jingcai及图”商标、第18610602号“精彩家居及图”商标、第31864550号“融创大学”商标、第15702719号“融创财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档案、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2018)津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3、“融创”商标及字号所获荣誉;4、“融创”商标最早使用证据;5、申请商标百度检索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融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簿记;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