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26002号“寰宇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79号
申请人:宁夏俊逸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智海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6002号“寰宇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8059号“寰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71616号“寰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71617号“寰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合同及产品加工合同、产品销货订单、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寰宇优选”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文字“寰宇”,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