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33536号“崀山鹊鸡 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84号
申请人:邵阳县湘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3536号“崀山鹊鸡 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3232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8825号“和润和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58860号“和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38285号“和A! 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10115号“乾和源 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327042号“和合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