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焕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911125号“原位焕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17号

       

      申请人:维他利肤(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1125号“原位焕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原位焕醒”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所具有的显著性不同,且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申请注册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相关司法判例已对于有关描述性标志和暗示性标志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界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的线上宣传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原位焕醒”使用在其指定的护肤药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