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36976号“爱宠巴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97号
申请人:大海国际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泽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6976号“爱宠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5602号“爱啦巴巴”商标、第14058339号“爱族巴巴AZBABA及图”商标、第18875912号“爱车巴巴2788.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