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7108932号“MAUR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08号
申请人:毛勒索纳两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108932号“MAUR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注册在第6类商品、第37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988254号“MAU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国际注册第1179886号“Maurer-At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50312号“Mau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注册在第37类、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823577号“MAURER ING.A.MAURER S.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第6012057号“摩尔 Maur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注册在第6类、第7类、第11类、第12类、第17类、第19类、第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63940号“MAUR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十)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其将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往行政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十权利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
引证商标七于2018年4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金属管;锚”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锚;阀门,如机器零件;龙头;金属运输货盘,用作箱子衬料的薄壁金属插入物,主要由金属制成的附加零部件,即盖子,固定环箍,螺钉帽,螺旋盖,密封盖,桶等的塞子,防止金属箱子压力过重的释放阀门,木桶的金属笼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均为“MAURER”;申请商标英文“MAURER”与引证商标四英文“MAUSER”仅一字母之差,外观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轴器(机器)、千斤顶(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注油器;绞盘;热交换器,机器的零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均为“MAURE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有英文“MAURER”,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连接器;运货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车轴颈;毂罩;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推进装置;陆地车辆用飞轮;车轮辐条紧杆;车身;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用轮子;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底盘;运载工具用液压回路;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用门;运载工具用轮辐;运载工具用轮圈;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用窗户;运载工具用制动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用于检查汽车车底的滑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英文均为“MAURER”,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半成品塑料制品;塞缝、填充和绝缘用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英文均为“MAURER”,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英文均为“MAURER”,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喷涂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建筑项目监督;建筑计划规划和编制以及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清洁、维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MAURER”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均含有英文“MAURER”;申请商标英文“MAURER”与引证商标十三英文“MAUSER”仅一字母不同,外观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建筑计划规划和编制以及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均含有英文“MAURER”,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虽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十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前述诸引证商标英文均为“MAURER”,呼叫、含义完全相同。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足以排除申请商标与前述诸引证共存于市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的可能性,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火车车厢连接器;火车车轮轮缘;铁路车辆轮缘;铁路车辆转向架;缆索铁道车辆;铁路车辆;铁路车辆缓冲器;牵引机;机车;车厢(铁路);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马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轮胎(运载工具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第7类商品、第12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7类商品、第19类商品、第37类服务、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