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木YU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86665号“育木YUM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8号

       

      申请人:北京精英远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6665号“育木YU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4872号“赣好房网www.jxhaof.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51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若放弃复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截图、参加论坛、现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二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服务”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