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17626号“星之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25号
申请人:厦门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7626号“星之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886号“星光及图”商标、第10728445号“星尘之光及图”商标、第19283131号“星知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相同商标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子缴款凭证、审计报告、商标设计内涵、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