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3140614号“RLROYALLATE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58号
申请人:柯宗滨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冠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泰自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对第23140614号“RLROYALLAT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仅仅只是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是对商品原料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极大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电商平台关于乳胶枕头、床垫等产品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其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3月14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8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床、摇篮、床、枕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RLROYALLATEX”构成,核定使用在“婴儿床、婴儿摇床”等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特点,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虽包含英文“latex”,但是其整体无含义,核定使用在“婴儿床、婴儿摇床”等商品上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此外,从前述商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看,争议商标整体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