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05893号“惠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34号
申请人:惠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5893号“惠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暖水瓶”上的注册申请,第16015199号“惠人HUIREN”商标、第25427383号“惠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23390743A号“惠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无效申请,正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室内生态培养箱;室内植物培养箱;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除蚊器;熏香炉;牙签;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暖水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