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51621号“ATRUI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14号
申请人:艾特瑞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1621号“ATRUI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88071号“AIRU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