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AI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28563号“百度AI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30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8563号“百度AI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百度”无固定含义,显著性高,且与申请人字号保持一致,经过长时间大量使用已具备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0186号“AIIB”商标、第16499542号“AIBB”商标、第18624032号“AII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字母组合“AIB”与引证商标一“AIIB”、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AIIB”、引证商标二“AIBB”均仅一字母之差,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