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76882号“SE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47号

       

      申请人:南京金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6882号“SE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0575号“依茸S'EVE”商标、第12817549号“SEVES及图”商标、第1573539号“ST.E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审查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材料、荣誉证书、申请人商标美国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紧身套衫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