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12279号“TINY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37号
申请人:深圳微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2279号“TINY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4931号“町购 TING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专利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英文“TINYGO”与引证商标英文“TINGGO”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