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49767号“SEI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88号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9767号“SEI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1436号“鲜立克SER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19年1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