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025952号“pur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43号

       

      申请人:蓬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025952号“pur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0166号“纯正”商标、第5918619号“pure”商标、第18048144号“PURE1”商标、国际注册第1235304号“PURE”商标、国际注册第1084526号“pure ma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0251149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五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且该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引证商标三、四。三、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注册商标档案、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申请材料、引证商标二至五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05013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注册,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电子监控装置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TECHNOLOGIES”通常译为“科技;技术”,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pure ”(可译为“纯的;纯正的 ”)为其显著认读部分。“pure ”与引证商标一“纯正”含义相对应或具有一定关联,与引证商标二“pure ”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电子监控装置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