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65394号“ORANGE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00号
申请人:北京安动信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5394号“ORANGE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8496号“橙歌 ORANGESING”商标、第27860008号“橙歌 ORANGES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充电器、USB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RANGEKING”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部分“ORANGESING”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