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262186号“链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4号

       

      申请人:成都量安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2186号“链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0339号“车链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86244号“链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25923号“链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52842号“链积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93434号“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006005号“链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097485号“链+ chain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548151号“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呼叫、字形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四至八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至八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链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已“链”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