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SAN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44448号“三合SAN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58号

       

      申请人:刘翠勇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4448号“三合SAN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6511号“SAN HE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87789号“三合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98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715805号“三合酒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986390号“三合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147157号“参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51842号“三合一 Thre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564121号“三合社 SANHE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29517号“SanHeM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397号“三合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5415号“三合风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95312号“叁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均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七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七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三合SANHE”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SAN HE SERVICE”、引证商标四的文字“三合印象”、引证商标六的文字“三合酒业”、引证商标八的文字“三合时代”、引证商标九的文字“参合”、引证商标十的文字“三合一”、引证商标十一的文字组合“三合社 SANHESHE”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全部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是否续展对本案已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