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95543号“广电云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47号
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5543号“广电云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6190号商标、第8151346号商标、第8151358号商标、第10989872号商标、第13752208号商标、第25948620号商标、第25951597号商标、第29134829号商标、第29344256号商标、第33714471号商标、第17895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情况类似的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先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恳请秉持一致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七、八、九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均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一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信托;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广电”,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