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8027号“NOT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06号
申请人:努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027号“NO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申请商标在“机床和机床刀具、机床和用于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机床的刀具、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机械工具”三项商品的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1344号“NOTTE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余下两项被驳回商品不应划分为0752群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3570号“NI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7类“压实机器以及压实工具、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压实机器以及压实工具”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驳回决定对申请商标在“机床和机床刀具、机床和用于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机床的刀具、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机械工具”商品上的驳回,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实机器以及压实工具、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压实机器以及压实工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OTTER”与引证商标二“NITTER”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机床和机床刀具、机床和用于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机床的刀具、具有表面涂层或保护性表面涂层的机械工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