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皓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44473号“德皓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01号

       

      申请人:香港德皓元(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4473号“德皓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5809号“万德和阗 德及图”商标、第25540295号“华德博才 德 HDBC及图”商标、第21683608号“德及图”商标、第30785992号“德及图”商标、第9980454号“德及图”商标、第16994156号“龚德号 德及图”商标、第15706879号“龙德广济 德及图”商标、第17696551号“德及图”商标、第15701681号“德纳森大医养生 德及图”商标、第11391280号“萌德园 德及图”商标、第9361502号“皓元科技HaoYuanChemexpress及图”商标、第10541865号“皓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人员招收”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皓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