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3807051号“快固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46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07051号“快固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0647号“快固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评字[2018]第0000132363号重审第000000198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