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25220号“素之花FLOWER OF PL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63号
申请人:佛山商祺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5220号“素之花FLOWER OF PL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50248号“花 花开暖意BLOOM&SW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30057号“素之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33343号“素芝SU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